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根据国函[1992]22号《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和国函[1992]149号《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9]54号《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概括出如下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产业优惠政策

依照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重复建设的要求,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兴办。

 

二、 土地优惠政策

区内投资者用地只需向管理局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无需向上报批, 无需“征一亩补一亩”,并提供廉价土地,1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期满后可申请继续使用。

 

三、投资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先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年内分期注入。

(二)开发区企业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洋浦开发区自行审批。

(三)开发区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进出口业务。

(四)开发区企业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优惠

  1、增值税优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糖、烟、酒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产品免征增值税。出岛销售部分征增值税,出岛比例由洋浦税务部门核定。

  2、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并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别给予5至10年的减免税优惠。

  3、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企业5年内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培训。

(二)贸易企业优惠

     开发区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按其对财政的贡献,按实际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培训。企业5年内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用于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培训。

(三)外资金融企业营业税优惠:5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服务性企业优惠: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5年由开发区税务部门核定。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员工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50%用于个人购房、建房、租房,民营企业员工则更加优惠。

 

五、海关优惠政策

(一)报关权优惠:

     凡在海关注册的开发区企业,即享有进出口自理报关权。

(二)许可证优惠:

  1、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2、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时,原材料属许可证管理,而加工后产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原材料不属许可证管理,加工后产品不管是否属于许可证管理,出区时均免领进口许可证;。

  3、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免领许可证。

(三)关税优惠:

1、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四)保税优惠:

      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国家规定必须征税产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四)通关制度优惠:

  1、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手续简便。

  2、凡在区内加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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